包頭市供熱條例 第五章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 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供熱價格根據供熱單位的申請、社會承受能力和供熱成本變動情況調整,并由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調整供熱價格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和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四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審計部門對供熱單位的生產成本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調整供熱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供熱價格收取熱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四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根據熱用戶的分布狀況,設立方便熱用戶交費的收費點,或者委托銀行機構代收熱費。對直接交費有困難的,供熱單位應當上門收費,并出具相關證件。
第四十七條 熱費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收取。以熱計量表為依據收取熱費的,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八條 熱費以預付方式繳納。
熱用戶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一個月內繳納本采暖期的熱費。
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與供熱單位約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內分期繳納。對分期交納的,首次交納不少于全額熱費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條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熱用戶實行熱費政府補貼。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圆膳陂_始十五日起,供熱單位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不應當超過所欠熱費總額;
。ǘ┓謶艨刂乒岬臒嵊脩糇圆膳陂_始十五日內仍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它熱用戶的用熱權益。停止供熱情況應當及時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一條 供熱單位不得因某熱用戶欠繳熱費而停止向其它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第五十二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住宅熱用戶臥室、起居室、衛生間溫度連續四十八小時以上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退還未達標期間的熱費:
。ㄒ唬囟仍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三十退還熱費;
。ǘ囟仍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五十退還熱費;
。ㄈ囟鹊陀14℃的,按照標準熱費的百分之百退還熱費。
第五十三條 供熱單位在一個采暖期內累計停止供熱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發事故實施搶修連續停止供熱四十八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退還停止供熱期間的熱費。
第五十四條 供熱單位向熱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